湖南法治報訊(全媒體記者 曾雨田 通訊員 周嫵妍 陳潔)清晨的馬路,本應是通往校園的尋常路途,卻成了兩個花季少年家庭的噩夢。15歲的小南(化名)騎著電動自行車,后座載著16歲的同學小樂(化名)沿著人行橫道過馬路。誰承想,一輛疾馳而來的小轎車,以高達109km/h的速度,狠狠撞碎了他們平靜的早晨。近日,長沙市望城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交通肇事案。
2024年3月,王某駕駛小型轎車在上班途中,恰遇小南駕駛兩輪電動自行車搭載同學小樂沿人行橫道過馬路。因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車速過快與電動自行車相撞,小樂遭受嚴重顱腦損傷,年輕的生命戛然而止。小南僥幸生還,后被鑒定輕傷一級。
交警部門認定小型轎車在事故發(fā)生時的行駛速度為109km/h;王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責任,小南承擔次要責任,小樂無責任。
悲痛欲絕的小樂父母,在刑事審判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他們將王某、小南及其父母、王某車輛的保險公司一同告上法庭,索賠120萬元。
那么,這起案件責任究竟如何劃分?小南需要為同學的死亡負責嗎?他搭載同學的行為,能否算作“好意同乘”而減輕責任?
法院審理認為,事故發(fā)生時小南和小樂均滿15周歲,能夠且應當對駕駛、乘坐電動自行車的危險性和注意事項有一定認知,但小南仍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小樂出行,依據(jù)《民法典》“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(quán)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(quán)責任”之規(guī)定,小南對小樂的死亡結(jié)果承擔一定責任。
小南能否適用“好意同乘”相關(guān)規(guī)定來減輕責任?法院認為涉案車輛為電動自行車,不符合“好意同乘”條款中所規(guī)定的“非營運機動車”范疇。且小南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,并搭載已滿12周歲的小樂,違反了《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》關(guān)于“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”“自行車、電動自行車可以搭乘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”的規(guī)定。因此,小南不能適用“好意同乘”條款減輕責任。
同時,小樂明知自己已滿12周歲不得搭乘電動自行車仍然搭乘,且在騎行過程中未戴安全頭盔,與其自身傷害存在一定因果關(guān)系,且擴大了損害后果,應對自身損害承擔一定責任。
經(jīng)認定,小樂的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07萬余元。考慮本案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(fā)生的交通事故,結(jié)合事故認定書,判決由王某承擔77.5%的賠償責任,小南承擔17.5%的賠償責任,小樂自擔5%的責任。
法院判決后,三方均未上訴,該判決現(xiàn)已生效。
法官說法
電動自行車因其輕便快捷,已成為眾多市民的出行選擇。然而,部分家長對未成年人騎電動自行車掉以輕心,甚至默許他們獨自騎行。在此提醒,悲劇往往源于一次“沒關(guān)系”的僥幸。切勿因一時便利或心軟,默許、放任未達法定年齡、缺乏安全技能的未成年人騎行電動車。在日常生活中,家長及學校需加強對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的教育和引導,培養(yǎng)孩子文明、安全的出行習慣,才能最大程度避免發(fā)生下一個悲劇。
責編:劉冬晨
一審:劉冬晨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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